[SIZE=3] [B][SIZE=4]化州曾氏宗亲会实施细则[/SIZ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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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COLOR=#0000ff][B]会员代表大会[/B][/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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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 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州曾氏宗亲会(以下简称“本会”) 规范,完善《化州曾氏宗亲会章程》,补充相关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代表大会将每年举办一次,其日期及地点则由理事会决定。一般定在春节或清明期间举行。
第三条:前项所述会员大会称为会员代表大会,此外则称为特别大会。
第四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随时召开特别大会,倘有理事成员十人或会员三十人以上连署请求,亦可召开。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主要内容是省览财务结算,听取理事会报告及监事会报告,商讨年内工作,选举理监事等。此外其他事项须经理事会取决。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如会长缺席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缺席则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缺席则监事长,监事长缺席则副监事长。
第七条: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如会长及正副理监事长在规定开会时间十五分钟后仍未到会者,则推举到会会员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第八条:在会员代表大会规定开会时间三十分钟后,不足法定人数到会时,改期下周同一日依原定时间地点举行,届时在规定开会时间三十分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即以到会会员人数做为法定人数,照常进行讨论一切事项。
第九条:会员代表大会虽已足法定人数到会,但由于特殊情况,在大会同意之下,主席可宣布休会,将会议押后另定日期地点召开,但休会后所讨论事项只限上次休会时未毕议案,不及其他。如会议延迟十天以上,则须再发通告召开, 一如原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办法施行。
第十条:凡会员代表大会提案均以举手方式表决,(除非在宣布结果前由大会主席提出,或到会有权表决者二人以上请求改用投票方式表决。)主席即行宣布举手结果,不论是否一致通过或多数赞同或否决,并登载于会议录以作史证。
第十一条:理监事会成员的改选,每村庄候选名单须于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之前一个月提交理事会。将于每一届任满后的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期间表决,
第十二条:理监事成员选举以投票方式表决,改选手续将如下:
(1)本会将享有表决权的会员名单印发与会会员。
(2)各会员可从名单上圈选理想人选,投入本会预设之票箱内。
(3)投票票箱将由现任理监事会主持开票并宣报结果。
第十三条:如非获得大会主席许可,会员每次发言时间不得超过十分钟。
第十四条:凡新加入本会为会员未足三个月或欠会费未交者,均不得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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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B][COLOR=#0000ff]会员代表大会通告[/SIZ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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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 第十五条:通知如有遗漏,或通告已经发出而会员仍未收到等情,将不影响会议进行,任何议决案皆可生效。
第十六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于二十一天前发出通告述明开会理由,会员代表大会的有效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其表决须经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特别会议须于二十一天前发出通告述明开会理由,同时该议决案须有到会人数三分之二通过始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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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B][COLOR=#0000ff]理事会 监事会[/SIZ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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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 第十八条:本会设正副会长,并设正副理事长及正副监事长。
第十九条:理监事成员任期为每四年一届,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理事会为适应会务需要,可召开理监事联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任何理监事成员皆不得支取酬金。
第二十二条:理监事成员除本职外必要时得兼任其他职务。
[COLOR=#0000ff]理事会[/SIZE]
第二十三条:本会一切事务概由理事会处理。除经会员代表大会取决者外,理事会可权宜办理,但以不抵触法例及本会章则为限。倘本会章程有所修订,理事会在修章前所办理事务同样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负责本会行政,执行一切职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推选理监事成员或本会会员任小组委员,授权办理专行事务。小组委员一经委任出,即须遵照理事会规定执行理事会赋予职务。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如确有必要,经半数以上理事成员联名申请,亦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二十七条:理监事筹备改选小组十一人人选由理事会商讨产生。
第二十八条:理监事筹备改选小组委员选出后一个星期内即须召集会议进行选举事宜。改选小组委员同样享受被选权。
第二十九条:出于本会章程另有规定之外,理事会可召集会议以处理会务,编定议事程序,必要时并可将会议押后。
第三十条:如有理事会成员过半人数,或本会会员三十人以上用书面请求者,理事会得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人数之三分二人出席始足法定人数。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议的有效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其表决须经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COLOR=#0909f7]监事会[/COLOR]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之职权为监察会务,稽核本会收支事项。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二人,审查主任一人,稽核主任一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除本会章程另有规定者外,监事会可召集监事会议以开展会务。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每三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长亦可随时召集会议。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会议法定人数为五人。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会议提案以多数赞成取决,如表决时双方票数相等监事长可另加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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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B][COLOR=#0000ff]理监事成员资格[/SIZ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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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 第三十九条:如理监事成员有下列等行为即丧失资格:
(3)癫痫或神经不健全者。
(4)用书面辞职者。
(5)有危害当地政府的行为或犯刑事案而判罪者。违反交通则者除外。
(6)经特别会员大会通过罢免其职者。
第四十条:任何理监事成员在任期内,如有破坏本会信誉或妨碍会务或监守自盗等情况,本会可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期间或召开理监事联席会议罢免该员职务,而另委他人以承其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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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B][COLOR=#0000ff]名誉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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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 第四十一条:凡曾氏宗亲享有声望者或对宗族、社会有特大贡献者,理事会可聘任其为本会名誉会长,任期四年一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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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B][COLOR=#0000ff]会议录[/SIZ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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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 第四十二条:理事会须将下列事项载于会议录:
(1)职员之任命。
(2)每次出席会议之成员姓名。
(3)理事会擬定之规则。
(4)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议决案。
会议记录需经该次会议之主席签署,则作为会议录内容有关事项之确实证据,除非有事实以证其非,否则任何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皆视为合法,及其会议记录载之议决案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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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B][COLOR=#0000ff]印信[/SIZ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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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 第四十三条:本会印章仅限本会业务之用,没有行政职能。理事会须将本钤印安全保管,非经理事会决议许可不得擅用。
第四十四条:所有文契须加盖本会钤印者,必须由理事长签署,并由副理事长及正副监事长五人中一人附签始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本会开出支票,付款票据,署名立欠单及一切证劵等,须由正副理事长一人签署,并由财务主任或总务主任附签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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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B][COLOR=#0000ff]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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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 第四十六条:理事会须将本会帐目及有关一切收支事项及资产负债情况作确实之簿记。
第四十七条:本会帐册须保存,以备理监事会查阅。
第四十八条:财务主任负责保管所有帐册契据,经收会费捐款及本会一切收 益。财务主任签发收条即为交收凭证。存款须存入理事会认可的银行户口。倘有充裕积存,理事会可酌商运用存款投资于稳固事业,但须设置帐册将投资事业清楚登记。
第四十九条:理事会在指定何时何地及在何种情形之下,可将本会帐册供会员查阅。除根据本会章程规定或理事会同意或经会员大会授权之外,任何人皆不得查阅本会帐册及卷宗。
第五十条:本会所有收入及财产,用途只限办理本会组织大纲所述事项,不得将任何部分直接或间接以股息、红利、溢利等方式付与会员,唯本会雇员应得薪金,或本会会员及其他曾付出代价为本会服务者,其应得之工资则不在此限。由本会可支付不超过一、二分周息与贷款与本会之会员。如本会租赁会员之房屋,可支付合理租金。本会理监事成员不得受薪,除归还垫支零用款项,及上述贷款利息及租值之外,任何理监事成员皆不得接受本会钱物,一切业务上往来则按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在会员代表大会举行前七天,须将本会损益结算书及核妥财务报告书印就,连同召开会员大会通告一并寄发与会员。
第五十二条:理事会帐目核妥后经会员大会通过三个月后则作为实数,如有错误须于此三个月内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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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B][COLOR=#0000ff]通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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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 第五十三条:本会将通告信照会员在本会登记之地址寄发,或派员送达。如用 邮寄,付邮后二十四小时则视为业已将通告信送达各会员。如有会员变更住址,必须在适当时间内将新地址或通讯处通知本会秘书处,否则所有信件一概照原有地址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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