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曾氏宗亲联合总会(以下简称“总会”)资金的募集和使用管理,完善《曾氏宗亲联合总会章程(试行)》,补充相关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及理事的捐款。
3、海内外曾氏宗亲、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资金募集
1、 资金募集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
2、 严格接受捐赠手续。接受捐赠,由总会办公室负责,向捐赠者出具凭证、颁发捐赠证书。严格钱物交接、保管和财务审计制度。
3、 会员费的数额个人为每年100元,捐赠1000元及以上者为永久会员,团体会员费为每年1000元,永久团体会员费为每年1万元;
4、 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曾氏宗亲可授予荣誉称号;
捐赠2000元以上,可被推举为总会理事;
捐赠1-2万元可被推举为副理事长;
捐赠2-3万元可被推举为副会长;
捐赠3万元以上可被推举为名誉顾问;
捐赠5万元及以上可被推举为名誉会长;
5、各地成立分会的团体组织有义务为总会捐赠,原则上规定,不发达地区为1万元,发达地区为2万元,或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条 资金使用
1、建立了曾氏宗亲联合总会专用帐户,此帐户专人专管。
2、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理事会的预算有计划的组织实施,专款专用。
3、资金主要用于曾庙、曾林的修缮和保护;
赴各地拜访曾氏宗亲;
接待海内外曾氏宗亲来嘉祥祭祖;
召开理事会;
开展宗亲活动必需的宗亲宣传、会议、交通、奖励及办公等日常费用。
4、总会各项开支费用的结余部分,可接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1、总会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2、开设独立的银行帐号,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总会的帐务。
3、建立物资管理制度,严格对宗亲捐赠物资的登记、使用、出入库手续。
4、总会的捐款不得挪作他用,所有开支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并根据《章程》规定接受曾氏宗亲联合总会监事会的监督,在每年理事会中汇报资金收支情况。
第六条 本办法经第二届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曾氏宗亲联合总会。
二00七年一月十八日 |